根据12月3日的公告,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金融科技部门将成为一个独立机构。
SEC创新和金融技术战略中心(FinHub)最初于2018年在Bill Hinman的指导下成立,自成立以来,FinHub一直是证券监管领域的主导力量,因为它适用于新技术。
鉴于SEC在同一时间框架内加大了对其认为是未注册为证券的首次代币发行的追查力度,FinHub一直业务繁重。
FinHub转变为独立机构意味着,其负责人Valerie Szczepanik将不再向公司财务部门汇报工作,而是直接向SEC主席汇报工作。下个月,SEC主席仍由Jay Clayton担任。对于这一消息,Clayton说:
“我们将FinHub设为独立机构的举动进一步体现了我们的承诺,即促进新技术的引进,使投资者受益并且提高我们市场的效率和弹性。”
去年,与SEC同样承担市场监管责任的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采取了类似举措,将其金融技术研究实验室LabCFTC设为独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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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美国SEC金融科技部门FinHub将成为独立机构,直接向SEC主席汇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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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新加坡发布的数码银行执照,谈数码银行的发展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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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N何亦凡与两大律师谈虚拟货币在中国的合法性
由BSN区块链服务网络联合火星财经共同策划的《关于区块链和虚拟货币相关法律问题的讨论系列》第一期在火星视频直播播出,主题为“虚拟货币在中国的合法性分析”。由北京红枣科技有限公司创始人、BSN发展联盟常务理事何亦凡对话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解瑞强、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征。 以下为嘉宾对话实录(为方便阅读,内容有所删减): 何亦凡:各位观众大家好,今天我们将针对虚拟货币的合法性进行一次讨论。 因为虚拟货币越来越流行,牛市的到来让更多人参与进来。但是虚拟货币在中国的合法性是有争议的,行为合法与否,很多人搞不清楚,所以需要我们和大家去做沟通。这就是我们要做《关于区块链和虚拟货币相关法律问题的讨论系列》节目的原因,从法律结构上定义一下虚拟货币在中国的合法性。 所以今天我们请到了两位大律师,请做自我介绍。 解瑞强:我是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的谢瑞强律师。做区块链这一方面的法律服务,我主要涉及到的是银行卡被冻结,还有一方面是区块链领域的民事纠纷。 张征:我是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2011年入行以来,我主要从事A股包括海外的证券业务,以及与证券衍生的投融资的并购业务。币圈的投资是一个新兴的事物,很值得去关注。 何亦凡:既然说虚拟货币,第一个问题是定价性质。两位律师请先简单说说虚拟货币在中国能不能定义成货币?如果不能定义成货币,那它是什么性质? 张征:对于货币的定义应该去追本溯源,要回到法律的本身。 289号文件《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通知》,它有对虚拟货币性质的描述。比特币虽然被称为货币,但是由于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两个货币的基本属性,而且也不是由货币当局去强制发行的,所以就已经明确界定比特币不是一个真正意义的货币。 比特币在性质上被描述成一种虚拟商品,法律上把它定义为商品属性,也就是“物”的属性,就要受到相关的法律对于商品的规范和保护。 另外还有一些人把虚拟货币归为证券类,但是虚拟货币在发行时没有给到证券持有人相关的权利,所以虚拟货币的证券属性就要弱一些。 但是虚拟货币肯定不能作为货币,这一点是确定的。 有人认为国家不让发币,但是实际上是可以发币或去交易,但是不能代替人民币来作为一个货币,因为国家的法定货币就是人民币,具有唯一的不可替代的地位。 解瑞强:我们按照实践案例来看,很多法院判例都是将比特币这种虚拟货币界定为一种虚拟的商品或者一种资产来去定义的,它的合法性是没问题的94公告只是说不能ICO,不能去非法募集资金。 具体来说,虚拟货币是不是也能定义为是一种证券?据我了解,好像像美国这些国家,像比特币这类的交易可以归为证券类。因此我们可以认为比特币是一种证券化的资产,是可以流通的。 所以我们认为比特币肯定不是货币,但它肯定是有价值的,肯定是商品。一般来说,我们国内公民这种公民之间的比特币交易是没有问题的,这是我的看法。 何亦凡:我简单总结一下,两位律师都同意虚拟货币在国内可以作为一个商品。那么根据两位律师的意思,如果我持有虚拟货币,根据现有案例它是受法律保护的,对吗? 张征:对,就借着何总这个问题再引申一步,就是关于虚拟货币的合法性的问题。 现在有在司法界有两类观点,一类是说投资交易这种虚拟货币在我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后果需要自己承担。认为比特币是一种不合法的物品,其交易不受法律保护,因此不予受理,这是在司法界存在的一类观点。 但是逐渐地,越来越多人认为比特币从物的本身是具有法律保护的属性。对于违法性,更多的案例是集中在行为的本身,案例中的比特币只是一个行为的载体,无论载体是什么,只要行为触犯相关的法律,也一定受到相关的法律的规范或制裁。 解瑞强:我认为随着比特币交易的增多,和大众对比特币熟悉的程度越来越高,把它认定为资产是没有问题的。甚至说一些游戏币,包括大家熟悉的QQ币,实际上它也是有价值的。 如果不把比特币作为一种合法资产去保护,它就会落入一个没有法律保护的境地。没有法律去保护的东西,反倒会产生的危害性更大,索性我们把它保护起来。至少我们不能把比特币等同于是毒品或者其他非法的产物。 何亦凡:那么比特币现在它到底是对社会产生正的价值或者还是负的价值,这样的价值有哪些? 张征:我们认为法律是滞后于现实的,就是任何的东西发展到一定的阶段以后,法律才去规制。法律不可能对没有出现或者对不成熟的东西事先去做一个规制,这个是不现实,也是不可能的。 比特币已经被发明出来好多年了,就是说它已经被证实确实是有一定的价值的资产,我们不可能漠视它的存在。比特币的存在确实也是带来了新的研究课题,当然这也是我们今天要讨论的目的。 所以我认为比特币的合法性是得以确认的。 何亦凡:中国司法有一个原则,如果没有立法去禁止的,实际上应该是一种合法行为。我这句话是正确还是不正确? 张征:对于政府机关来讲,法无规定即禁止,对于老百姓来说法无规定即允许。在古代来讲,叫法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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